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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武汉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武汉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译名:WUHAN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缩写:WC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市组织、经营、研究会展活动及与会展业有配套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会展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武汉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武汉市会展业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条例,综合会员意见,制订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职能及各类认证制度,并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和进行监督;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类来华展览的年度计划及外省市企业来武汉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和协调;

(三)开展会展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有关经济、政策、法律信息;

(四)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提高我市会展业队伍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政府、其他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关系;

(六)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展览机构的联络和联系,交流信息、组织互访、观摩和考察活动,促进文化交流,经济交流,贸易技术合作,使我市展览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八)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会议;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会展活动专业单位和从事与会展活动相关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首批会员由本会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本会成立后入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本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五)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五)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义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修改本协会章程的草案,报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六)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商务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武汉市商务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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