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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武汉市商务局

     近日,武汉市商务局网站公布《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说: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1〕107号)要求,市财政设立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会展业向支柱产业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内容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奖励;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的支出,以及展会落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会展调研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五)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开支。
    (六)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重点展会项目补助。 
   

     二、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展会举办奖励。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主办单位进行奖励。
     1.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帐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
    (3)展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会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2. 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含10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下同);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至3000个以下的展会,最高可给予40万元的奖励。     
    (4)标准展位数达到3000个以上(含3000个)至5000个以下的展会,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标准展位数达到5000个以上(含5000个)的展会,最高可给予80万元的奖励。
    (6)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批准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
    (二)展会引进奖励。凡引进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展会引进单位进行奖励。
     1. 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至2500个的展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以上(含2500个)至3000个的展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3000个以上(含3000个)至4000个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4)标准展位数达到4000个以上(含2000个)至5000个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标准展位数达到5000个以上的展会,给予80万元的奖励;
    (6)引进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批准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
     2. 每个展会由主引进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三)培育性展会的奖励补助。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四)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的公共费用补助。主要用于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包括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进行宣传、组织开展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的推介费用;组织、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
    (五)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重点会展项目的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定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六)超过2000万元总体规模的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审定。
    (七)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开支费用每年100万元。
    

     三、管理职责及分工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暨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会展办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收集、规划全年项目,建立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提出资金使用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的监管要求,确定资金拨付程序并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会展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项目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1. 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展会许可证。
    2. 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3.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展会批准文件;
    (3)展会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办展协议;
    (5)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7)展会总结报告 ;
    (8)展位费售出发票;
    (9)申请引进奖励的,应提供有关引进方证明的有关资料。
    (二)市会展办对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将支持单位名单、支持内容及金额予以公示。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将联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支持项目进行批复。
    (三)市财政局将及时会同市会展办对批复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项目是否实施;费用支出是否属实、合法;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等。对通过检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通知申请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四)会展宣传、申办、资质评定审验及基础性公共支出由市会展办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单位今后申报资格。

     六、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过后,根据工作情况酌情延期。

    七、执行范围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申报市财政扶持的所有会展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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